什么样的骨折情形无法评定伤残等级
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,骨折后能否评定伤残等级,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残疾赔偿金等关键权益。并非所有骨折都必然构成伤残。根据我国相关鉴定标准与实践,以下几种骨折情形通常难以评定上伤残等级。
骨折愈合后未遗留功能性障碍的情形。伤残等级评定的核心依据是伤者治疗终结后,身体器官组织功能障碍及其对生活、工作的影响程度。若骨折经过规范治疗,达到临床愈合,关节活动度恢复正常,肌力未见减退,且未出现畸形愈合或慢性疼痛等后遗症,对日常生活、工作能力未造成明显影响,则通常不符合评定伤残的医学要件。例如,某些单纯的、未累及关节面的四肢长骨骨折,愈合良好且功能完全恢复,便属于此类。

骨折损伤程度极为轻微,远未达到鉴定标准规定的最低门槛。现行的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等标准,对构成伤残的各类损伤情形有明确的量化规定。一些诸如裂隙性骨折、单纯的撕脱性骨折或无移位的线性骨折,其本身对肢体结构的稳定性和功能影响微乎其微,在医学上被视为轻微损伤,其严重性远未达到十级伤残(最低等级)所要求的“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”或“工作与学习能力有所下降”等标准。
再者,伤者自身原因导致功能障碍无法客观评价的情形。伤残鉴定依赖于客观的临床检查与影像学证据。若骨折本身已愈合,但伤者主观陈述存在严重功能障碍,而客观查体与医学检查(如肌电图、关节活动度测量等)均无法证实,或发现其不配合检查、夸大症状,导致无法对其真实功能状况做出科学、客观的评估,鉴定机构往往无法据此作出构成伤残的结论。这体现了鉴定工作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要求。
需注意鉴定时机的选择不当也可能导致评不上残。伤残评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“治疗终结”状态后进行。所谓治疗终结,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。如果当事人在骨折尚未愈合、功能康复训练尚未完成的早期就匆忙申请鉴定,此时功能障碍可能处于暂时性、可恢复的状态,鉴定结论自然难以体现最终的后遗障碍程度,从而可能无法评残。
与标准明确列出的情形不完全相符的骨折。鉴定标准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。某些特殊部位的骨折或罕见的后遗症,若其造成的后果在标准条款中找不到直接对应或可比照的明确描述,且其严重程度经专家论证确实低于最低伤残等级的要求,也可能无法评定伤残。这要求鉴定人严格依据标准条款的文义与立法精神进行审慎判断。
骨折后能否评残,是一个综合医学、法学与鉴定技术的专业问题。它不仅仅取决于“骨折”这一事实,更关键的是考察骨折愈合后是否导致了符合标准规定的、持久性的功能损害。了解这些无法评残的情形,有助于当事人形成合理的预期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同时也体现了伤残鉴定工作的严谨性与规范性。





